移动办公账号既是劳动者履行职务的工具,也可能承载能够识别劳动者身份、活动轨迹和使用习惯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能否查看、使用或者继续保存相关数据,不能仅以“工作账号”作答,而应回到处理目的、必要范围和保存期限进行判断。随着数字化办公模式的普及,移动办公软件已成为劳动者履行职务以及企业开展日常管理的重要工具。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移动办公软件工作账号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既包括工作文件、业务交流等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信息,也可能包含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继续存储、管理和使用相关数据,以及劳动者能否请求删除其中的个人信息,成为移动办公场景下企业数据管理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之间需要平衡的重要问题。
近日,由天册律师代理的某大型网络平台处理劳动者移动办公数据纠纷案,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定的“上海法院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第三批典型案例”。
该案聚焦劳动者离职后请求删除移动办公数据中个人信息的争议,明确了用人单位使用和存储相关数据的合法性基础及权利边界,对规范企业数字化用工管理与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账号及协议情况: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钉某公司)系某移动办公软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刘某与上海盒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盒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以个人手机号码注册并使用该软件处理日常工作。刘某在职期间以电子方式签署《某移动办公软件办公安全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员工账号绑定工作身份和集团组织后,纳入公司工作账号体系,由公司统一实施数据安全管理;员工离职后无法继续查看、保有、使用或传输在职期间公司域账号产生的数据,并应在离职前迁移、备份工作账号内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资料。
争议经过: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盒某公司向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交载有刘某在职期间部分操作日志的公证书。刘某随后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主张盒某公司与钉某公司共同处理了IP地址、上下线时间、操作日志等个人信息,请求停止处理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已签署办公安全管理协议,同意将以个人手机号码注册的账号绑定工作身份和集团组织,升级为公司工作账号;协议明确公司统一进行数据安全管理,并提示员工在离职前迁移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资料。协议签署后,刘某仍继续使用该软件开展日常工作。公证书所涉数据均形成于刘某在职期间和工作环境。盒某公司基于离职审计等特定用工管理目的查看数据,并将公证书用于双方劳动争议,未超出工作中形成数据的合理使用范围。公证书仅显示操作日志及相关文件名称,没有证据证明日志中包含相关文件的具体内容,故刘某请求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缺乏依据。而钉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合理理由在法定期限内留存刘某在职期间、工作环境中使用工作账号产生的操作日志,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仍保存日志所涉文件的具体内容。因此,法院认定两公司均未侵害刘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移动办公数据可能兼具工作属性和个人信息属性
劳动者虽是移动办公数据的直接生成主体,但相关数据通常形成于履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兼具职务行为和企业管理属性。其中,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劳动者身份、反映其活动情况的数据,也可能构成个人信息。工作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属性并不相互排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管理劳动者在职期间使用工作账号产生的数据,但对其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进行处理,仍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则。
对于具体数据的性质,应结合其形成期间、账号性质、使用场景及具体内容进行综合判断。
用人单位使用移动办公数据应限于特定目的和必要范围
对于劳动者在职期间使用工作账号产生的数据,用人单位并非当然无权处理。只要相关处理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双方约定作为依据,并服务于明确、合理的用工管理目的,且限于实现该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即具有相应的合法性基础。用人单位因离职审计查询使用相关工作账号在职期间的日志记录,并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后,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提交。鉴于公证书仅显示操作日志及相关文件名称,未涉及文件具体内容,该处理行为与特定用工管理目的直接相关,实际披露范围有限,未超出用人单位对工作过程中形成数据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的必要边界。
员工离职后,相关数据适用“原则删除、例外保留”之规则
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对移动办公数据的处理权限并非当然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9条、第47条,日常考勤、协同办公等管理目的通常随劳动关系终止而消失;劳动者以个人手机号注册的账号回归个人用途后,用人单位对离职后新产生的数据亦不再享有管理权限。
但因档案管理、离职审计、劳动争议、社保核查等确有必要留存的,用人单位可在法定期限和必要范围内保存或使用相关信息,但不得以留存某类材料为由将数据保存范围不当扩大至其他敏感信息,并应在保留事由消失后及时删除。
本案项目组成员包括:天册合伙人、数字经济法律业务部主任詹巍,合伙人吴旭华及资深律师褚霞。
相关律师

詹巍
天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执业领域:网络与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垄断领域,平台治理及合规; 商事、金融及其他经济领域重大争议解决及合规

吴旭华
天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执业领域: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人工智能与高科技、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生物科技、直播电商、互联网企业法律合规、网络刑事诉讼、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

褚霞
天册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执业领域:特许经营合同争议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犯罪、数据合规、企业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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