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抗X病毒的抗体”、“XX的免疫球蛋白”等三项发明的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作出裁判,判决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份民事判决,驳回G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生物制品抗体发明领域,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的认定以及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条件,给出了清晰的裁判规则。也为客户避免了一亿元索赔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产品侵权认定引发的商誉损毁,客户在涉诉争议得到有效化解后,在创业关键期更能潜心聚力企业发展。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G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S公司发起系列诉讼,三起案件的索赔金额超过一亿元,S公司当时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节点,深陷诉讼导致企业发展被迫踩下了刹车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S公司不侵权抗辩及权利用尽抗辩等不成立,判决结果对S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S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针对三起案件,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S公司提交的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科学材料说明,原审法院调取的税务信息等材料,认定S公司获取相关产品途径合法,再次销售行为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符合专利法关于权利用尽规定的适用条件,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份民事判决,驳回G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上述三起案件涉及专利法领域两个长期有争议的疑难问题,具体为1.被诉侵权人在其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上贴标并再次销售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2.默示许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认定条件。
原审法院认定前述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进而作出侵权认定。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代理观点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二审裁判在生物制品抗体发明领域明确确立了两条重要裁判观点:
1.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主体将专利产品售出后,被诉侵权人对该专利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便被诉侵权人对该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直接或经简单分装后重新贴标进行再次销售,亦不应仅依据重新贴标或者对外宣称被诉侵权产品为自研产品等行为而认定该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制造”行为并构成侵犯专利权。
2.专利权人除通过书面许可实施其专利外,还可通过默示许可实施该专利。如果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涉案专利说明书的通常理解,特定物品的唯一合理的商业用途就是用于实施某项专利,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第三人将该物品销售给他人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默示许可购买人实施该项专利,他人利用合法购买的该特定物品制造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上述由天册代理的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案件对类似案件有着丰富的借鉴意义。体现了天册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水准以及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天册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与客户共同构筑证据体系,而在薄弱环节,天册律师通过扎实的说理和缜密的逻辑分析,协助法官理清事实。未来,天册将继续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不断为客户提供了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相关律师

丰骏杭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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