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五件案例入选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2023-11-21 17:45:05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八届三知论坛上发布了“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天册共有五件案例入选。

杭州虎牙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主办律师:王登远、张悠然、赵宇琦

入选理由:

本案系涉及数字经济领域商业标识保护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判断被诉侵权标识对应的服务类别时,未机械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确定服务类别,而是在考虑数字经济领域广告服务行业精细化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分类施策、灵活处理,根据服务对象、使用目的、方式和场景的不同将被诉侵权人提供的服务分为两类,分别给予不同评价。该案是司法实践中“反向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服务类别的案例,合理界定了数字时代广告服务类商标权的保护边界。

裁判要旨:

对于被诉侵权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提供的服务,可依据服务所针对的对象、使用标识的目的、方式和场景等区分为两类:一是面向广告主宣传广告服务的行为,属广告服务链条中的“前端”“上游”环节,其面向的受众主要为有意发布广告拓展业务的广告主,此时被诉侵权人的角色为广告经营者;二是面向消费者直接发布广告,属广告服务链条中的“终端”“下游”环节,其面向的受众主要为一般消费者,此时被诉侵权人的角色为广告发布者。前者与广告策划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后者与广告策划在广告服务链条中分属不同阶段,在服务内容、对象上也存在明显区别,类似程度不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本案同时入选“2022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相关链接:“2022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揭晓!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主办律师:罗云、姚小娟

入选理由:

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近年来广受社会关注和热议,此类行为既与反垄断法中的排他性交易相关,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是两家大型外卖平台“饿了么”与“美团”互诉案件中的其中一起,系全国第一起涉及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作出后即被诸多媒体转发,并登上新浪微博热搜,阅读量达2.2亿,获5.8万人点赞。本案判决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以是否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为落脚点,在综合评判被诉行为对经营者、平台商户、消费者多元主体利益影响的基础上,认定外卖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遏制互联网平台恶性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健康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裁判要旨:

网络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调整收费优惠比例以及不允许附加服务、不签协议、强制关停店铺等惩罚性手段,诱导、强迫平台内商户不与其他平台合作,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了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了社会福利,破坏了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同时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案例(第31号),浙江法院10大案例(第1号)、《浙江高院2021年工作报告》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启动啦!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主办律师:罗云、郑金晶

入选理由:

本案集聚“数据权益”“个人信息”“直播平台”等热点要素,涉及行为禁令的审查、数据获取方式的举证责任分配、竞争行为不正当性判断、个人信息保护等难点问题,其中的诉中行为禁令被业界称为首例涉直播平台数据行为禁令,得到《人民法院报》等重要媒体关注报道。本案判决是在数据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保护立法尚不完备的背景下,法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对数据权益保护所做的一次有益探索,厘清了以技术手段获取及使用数据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回应了涉数据案件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切,对大数据时代加强数据权益保护、维护数据竞争秩序、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要旨:

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原告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被告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侵害用户个人隐私,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举证责任方面,因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具有隐蔽性,在数据持有方已穷尽举证手段证明数据获取方可能采用不当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应当由数据获取方提供证据证明其数据获取方式的正当性。

本案同时入选2022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第35号)和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第8号)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杭州嗨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汪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主办律师:沈建农、汤德宫

入选理由: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企业争夺的核心资源,但数据的保护路径却尚无明确立法规定。本案是浙江法院适用商业秘密条款保护数据的最新案例。本案判决针对数据在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要件上的特征进行认定,界定了企业后台用户行为数据的权益基础和价值内涵,为以商业秘密路径保护数据提供了研究样本。同时,本案还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力保护商业数据权益,规范直播行业生态,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类商业秘密的决心和力度。

裁判要旨:

在审查数据类经营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秘密性、价值性要件时,应结合数据组成和行业特征予以认定:1.网络原始数据组成的衍生数据或大数据,或网络公开数据结合其他尚未公开的内容组成新的数据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可认定其具有秘密性。2.对于数据类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应结合行业现实状态及载体的性质、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来认定,保密措施应以适当为标准。3.直播平台中奖数据反映经营者特定经营策略及经营效果,体现用户打赏习惯和消费习惯等深层信息,可为经营者提供用户画像,吸引流量,获得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企飞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主办律师:罗云、姚小娟、赵刚

入选理由:

当前,平台经济融合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算法治理构成新经济系统,形成商业模式新变革,其中,数据是算法赋能平台经济正常运行之基石。本案涉及虚构数据刷量引流行为的定性问题,区别于以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条款规制刷量行为,该案判决从平台、算法、数据的融合治理视角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规制路径,以规则之治推动“优质内容+原始热度+真实互动”的数字文明建设。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骗取短视频平台流量分配,干扰平台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破坏了平台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