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代理引流刷量软件干扰抖音算法推荐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2023-07-31 17:28:35

近日,天册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引流刷量软件干扰短视频算法推荐、妨碍短视频平台正常运行不正当竞争案二审胜诉,杭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也是首例杭州互联网法院涉及虚构数据干扰算法推荐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应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

一、案情简介

微播公司与浙江头条公司(以下简称二原告)为抖音APP的共同经营者。三被告共同推广、宣传的抖竹软件是一款聚合式智能刷量软件,用户在手机上登录抖竹和抖音账号后,设置任务、下达指令,移动端就能够自动打开抖音并自动实施一系列指定动作,包括模拟人工操作养号、批量点赞和评论、随机转发、批量关注加好友、自动私信粉丝和关注的人等,最终达到将指定视频刷上热门、截流同行粉丝、为指定账号引流的目标。二原告认为三被告开发、运营的抖竹软件模拟真人行为规律,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制造虚假流量,骗取平台流量,妨碍了抖音的正常运行和短视频分享生态,通过提供刷量技术来不正当谋取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有违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二、裁判要旨

杭州中院认定,三被告提供的被诉抖竹软件可直接在软件后台设置相应的执行频率、时间、频次,通过机器模拟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等,上述数据并非真实的用户浏览、评论、关注产生,一方面会导致抖音平台对其网站内的视频数据信息产生管理上的困难,增加了其平台内部的数据计算、管理和分析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大量劣质视频信息因为虚假的浏览、评论数量推送给抖音用户,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抖音平台的评价降低、用户粘性下降等影响微播视界公司与浙江头条公司竞争利益的情况。三被告通过抖竹APP制造虚假数据牟利的行为,显然不具有正当性,且损害了微播视界公司与浙江头条公司的竞争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维持了一审的判赔金额。

三、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进一步细化了虚构数据、引流刷量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治理路径,丰富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内涵,强有力地保护了算法推荐的稳定性与和可靠性,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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