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律师代理格格医疗商标行政纠纷案获最高院支持
2022-08-03 09:15:2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再审申请人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关于第25264347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2022)最高法行再32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753号行政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437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206376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图形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该再审判决实质上支持了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第25264347号图形商标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远程医学服务;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等服务上应获得初步审定公告。

案件简介

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远程医学服务;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25264347号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了格格医疗的注册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206376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驳回格格医疗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26703号《关于第544916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2020年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706号期商标公告。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753号行政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437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206376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图形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案件意义

格格医疗的第25264347号商标自2017年7月开始经过注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复审行政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商标撤销、商标撤销复审等程序,终于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为格格医疗打造医疗行业知名品牌提供了保障。

上述由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对类似案件有着丰富的借鉴意义。同时,上述案件还体现了天册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水准以及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未来,天册律师将继续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不断为客户提供了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