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混匀仪”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之一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T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在2019年,天册代理的上述系列案之一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摘要》。2021年天册代理客户在最高人民法院赢得二审改判,为“混匀仪”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带来重大转机。
“混匀仪”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简介
2018年T公司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杭州M公司系列案,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程序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M公司提交的现有技术抗辩未公开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中关于“连接部件为至少两个角度不同的连接头形成的组件结构”的技术特征,故M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M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M公司在原审阶段提交的采购合同、对应发票以及实物,合同中载明的产品货号,该实物中公开了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加之,原审第24144号公证书中的图片、聊天记录,同时结合销售合同中载明的产品货号,可以认定M公司提供的产品实物上的夹具系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依照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生产的产品。综上,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并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以认定M公司被诉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T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是被控侵权人针对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一种防御性主张,以求阻却请求权的效力。实践中,被告主张公开销售设备的生产、销售日期与公证购买时间有一定间隔,公开销售的设备是否经过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无法确认,真实性很难认定,所以法院认定公开销售产品构成现有技术抗辩比较严格。本案判决为该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有利于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缩短诉讼时效、减少当事人诉累。
上述由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案件对类似案件有着丰富的借鉴意义。同时,上述案件还体现了天册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水准以及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未来,天册律师将继续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不断为客户提供了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