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3日上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召开全省知识产权保护要情通报会,会上通报了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新情况,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天册律师代理的苏泊尔与康巴赫商业诋毁纠纷案例入选。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入选的典型意义评述为“本案从巴赫公司发布涉案信息的内容、主张的权利基础以及实施的行为对象和范围等方面对巴赫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维权还是商业诋毁进行了详细说理,最终认定巴赫公司的碰瓷营销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该案充分把握了互联网时代的传播特点,认定巴赫公司实施了推动微博用户和营销号参与话题讨论的炒作行为,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对于互联网背景下保护企业商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和教育意义。”(浙江新闻:《这些侵权行为不要做!浙江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由于本案纠纷具有互联网营销炒作的典型性,从诉前行为保全、判决、执行,一路故事不断。2019年10月21日,巴赫公司选择双十一前在《羊城晚报》刊登了整版广告指控苏泊尔公司“盗用、山寨”其专利技术,侵犯其专利权,并在新浪微博发起两个微博话题,发布了8幅海报,使用“跳梁小丑”、“浑水摸鱼”、“李鬼”等措辞,矛头直指苏泊尔公司。2019年10月23日,杭州中院出具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巴赫公司立即停止可能影响苏泊尔公司商誉的不当宣传行为;并特地安排专人于巴赫公司“新闻发布会”召开之前,将裁定书线下送达其住所地,保险起见,还同步进行了线上智能送达。(浙江天平:《法院为“双11”前的商战下了裁定:停止不当宣传行为》;杭州中院:《【关注】如此商战可行否?法院裁定:可以讲话,但不许骂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苏泊尔公司向杭州中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经过一年漫长的审理,2020年12月杭州中院判决巴赫公司赔偿3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杭州中院:《妄指苏泊尔侵害专利权,巴赫被判原路径消除影响并赔偿300万元》)而后双方均上诉于浙江高院,2021年6月二审维持原审判赔金额,另加判删除相关传播平台上未清除的诋毁内容。(浙江天平:《“蜂窝不粘锅”引发的商战,苏泊尔最终获赔300万,你家用这口锅吗……》)终审判决后,巴赫公司并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苏泊尔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巴赫公司在被法院强制要求刊登声明时,虽然在官方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声明,但是短时间内又连续发布广告和品牌宣传内容刷屏,且提供给的法院的微信文章链接并未推送其微信公众号用户,不通过链接无法查阅声明。杭州中院、浙江高院认为,巴赫公司存在不主动履行判决,采取变通方式推诿执行、消极执行等行为,妨碍消除负面影响的判决目的实现,变相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漠视司法权威,最终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杭州中院:《苏泊尔和巴赫的纠纷到执行阶段还没消停,不好好道歉,巴赫被罚30万》)
本案由天册律师事务所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原告苏泊尔公司,为客户提供了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