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律师代理知名品牌“抖音”胜诉
2020-03-27 15:18:04

天册律师事务所王登远律师与谢涛律师共同代理的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经由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于2020年3月26日正式宣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最终判令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此外,法院就著作权纠纷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注册商标“ toutiao.png ”、“ jinritoutiao.jpg ”、“抖音”、 “ douyin.png ”等。大会宣称邀请“神秘嘉宾”为“抖音总部高管助阵”“抖音总部大咖分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小火山”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被告某科技公司、杨某某还通过其公众号、个人微博、个人QQ号等擅自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同步进行虚假宣传。此外,被告某科技公司还在其运营的公众号相关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抖音美术作品并进行网络传播。

【案件亮点】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是《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后实施的杭州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合议庭在综合考虑了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抖音”品牌价值、在先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抖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公司的规模、被告主观恶意以及涉案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因素,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

正如主审法官所说,惩罚性赔偿条款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也是对故意侵权人的惩罚。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也是为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现象。只有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王登远律师和谢涛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充分展示了两位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高度专业性,体现了天册律师专业负责、勤勉敬业的样貌。在代理本案后,两位律师投入大量的精力,以敬业的精神和勤勉的态度,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相关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比对与研究,最终,两案皆取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