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律师代理最高院“竖直降膜”系列案均获胜诉
2020-12-09 17:02:1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种列管管外降膜缩聚反应釜”发明专利作出再审裁定。至此,持续了八年的“竖直降膜”系列案终于完结。天册代理客户在最高人民法院取得了一案再审改判,一案二审改判再审维持的结果,帮助客户保持了在“竖直降膜”领域的专利优势。

“管状降膜蒸发器”案件简介

天册客户Y先生于2010年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管状降膜蒸发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授权日为2012年4月25日,专利号为ZL201010126514.3。

U公司于2013年2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013年12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21890号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U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4年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维持第21890号决定。U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了第21890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审查决定。2015年5月,客户Y先生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再1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北京高院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判决,即维持了客户的专利权有效。

“一种列管管外降膜缩聚反应釜”案件简介

U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列管管外降膜缩聚反应釜”的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授权日为2013年6月5日,专利号为ZL201210263085.3。

天册客户G公司于2014年9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015年2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5127号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客户G公司不服第25127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维持第25127号决定。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撤销了第25127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审查决定。2019年4月,U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3214号行政裁定,驳回U公司的再审申请,即维持U公司“一种列管管外降膜缩聚反应釜”发明专利权有效的决定被撤销。

案件意义

竖直降膜技术涉及聚酯生产中使用的一种管状薄膜蒸发器,可用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等聚合物的生产。

以往,工业化生产PET的终缩聚反应器所使用的皆为卧式搅拌提拉反应器,但该类反应器无法制备高粘熔体,所以需要冷却切粒、固相增粘等工序。而竖直降膜技术将传统聚酯生产由固相增粘改变为液相增粘,具有产量提高、质量改善、节约能耗的技术效果,代表了新技术发展趋势,其在国际上首次成功实现了聚酯工业丝的熔体直纺,是一项原创性全新技术,对纺织行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具备国际领先的水平。竖直降膜技术领域专利案件的胜诉可以有效阻止国外公司仿制立式管外降膜反应器进军我国市场,实现了对我国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

天册团队

天册知识产权团队拥有多名双证人员,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专利案件涵盖了生物、医药、化工、机械、通信、互联网、医疗器械、建筑等领域。天册律师将继续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不断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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